了解可復原的項目
適用版本: Exchange Server 2010 SP2, Exchange Server 2010 SP3
上次修改主題的時間: 2015-03-09
為了避免意外或惡意刪除,以及增進一般在調查或訴訟之前或進行期間為探索而投入的努力,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2010 引進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會取代在 Exchange Server 2007 中稱為暫放的功能。 下列 Exchange 功能會使用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
刪除項目保留
單一項目復原
訴訟暫止
信箱稽核記錄
目錄
術語
可復原的項目資料夾
可復原的項目信箱配額
術語
以下術語的知識可協助您了解本主題中的內容。
- 刪除
說明項目何時從任何資料夾中刪除,並放置於 [刪除的郵件] 預設資料夾。
- 虛刪除
說明項目何時從 [刪除的郵件] 預設資料夾中刪除,並放置於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 另外說明當 Microsoft Outlook 使用者按下 Shift+Delete 鍵刪除項目時,哪一個會略過 [刪除的郵件] 資料夾,並將項目直接放置於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
- 實刪除
說明何時會將項目標記為從信箱資料庫清除。 這就是所謂的儲存區實刪除。
術語
可復原的項目資料夾
為了更滿足客戶法規的要求,在 Exchange 2010 中已將暫放改為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位於每個信箱的非 IPM 樹狀子目錄中。 非 IPM 樹狀子目錄是信箱內儲存信箱相關作業資料的區域。 使用 Outlook、Microsoft OfficeOutlook Web App 或其他電子郵件用戶端的使用者看不見此樹狀子目錄。
這項架構變更的重要優點如下:
將信箱移至其他信箱資料庫時,[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也會隨之移動。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是由「Exchange 搜尋」編列索引,且可使用「多信箱搜尋」進行探索。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專屬的儲存配額。
Exchange 可避免清除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中的資料。
Exchange 可追蹤某些內容的編輯。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包含下列子資料夾:
刪除 此子資料夾包含從 [刪除的郵件] 資料夾中刪除的所有項目。 (在 Outlook 中,您可按下 Shift+Delete 鍵來虛刪除項目。) 此子資料夾是透過 Outlook 及 Outlook Web App 中 [刪除的郵件] 項目功能來向使用者顯示。
版本 如果啟用訴訟暫止或單一項目復原,則此子資料夾會包含已刪除項目的原始及修訂版本。 一般使用者看不見此資料夾。
清除 如果啟用訴訟暫止或單一項目復原,則此子資料夾會包含所有已實刪除的項目。 一般使用者看不見此資料夾。
稽核 如果啟用信箱的信箱稽核記錄,則此子資料夾會包含稽核記錄項目。 若要深入了解信箱稽核記錄,請參閱 了解信箱稽核記錄。
刪除項目保留
在下列案例中,會將項目視為要虛刪除:
使用者刪除項目或清空 [刪除的郵件] 資料夾中的所有項目。
使用者按下 Shift+Delete 鍵來刪除任何其他信箱資料夾中的項目。
虛刪除的項目會移至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的 [刪除] 子資料夾。 這可提供多一層保護,使用者可復原已刪除的項目,而不需要洽詢支援工程師。 使用者可使用 Outlook 或 Outlook Web App 中的 [復原刪除的郵件] 功能來復原已刪除的項目。 使用者也可使用此功能來永久刪除項目。
項目會保留在 [刪除] 子資料夾中,直到已刪除項目的保留期間結束為止。 信箱資料庫的預設已刪除項目保留期間為 14 天。 您可針對信箱資料庫或特定信箱修改此期間。 除了已刪除項目的保留期間之外,[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的配額也有限制。 若要深入了解,請參閱本主題稍後的可復原的項目信箱配額。
已刪除項目的保留期間過後,會將項目移至 [清除] 資料夾,且使用者無法再看見。 受管理的資料夾助理員開始處理信箱時,會清除位於信箱資料庫中 [清除] 子資料夾裡的項目。
單一項目復原
如果從 [刪除] 子資料夾刪除項目,則無論使用 [復原刪除的郵件] 功能,或以受管理的資料夾助理員之類的功能自動處理,使用者都無法復原項目。 在舊版的 Exchange 中,如果要復原這些項目,必須由管理員從備份中復原信箱資料庫或信箱。 這項處理程序通常會延遲復原幾分鐘或幾小時,視使用的備份機制而定。
Exchange 2010 引進單一項目復原,這是不需要使用備份媒體復原信箱資料庫即可復原項目的功能。 如此就會大幅縮短復原的期間。 受管理的資料夾助理員處理啟用單一項目復原之信箱的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時,不會清除任何在 [清除] 子資料夾中的項目,只要不超過該項目的已刪除項目保留期間。 此外,如果使用者變更任何信箱資料夾中項目的某些內容,則在將修改寫入 Exchange 儲存區之前,會先建立此項目的副本。 副本會以稱為寫入時複製分頁保護的處理程序儲存於 [版本] 資料夾。 您可復原不同版本的已修改項目,直到超過已刪除項目的保留期間為止。
下表列出如果啟用單一項目復原時,在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中的內容及可執行的動作。
可復原的項目資料夾及單一項目復原
單一項目復原的狀態 |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包含虛刪除的項目 |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包含已修改及實刪除的項目 | 使用者可以清除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中的項目 | 受管理的資料夾助理員會自動刪除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中的項目 |
---|---|---|---|---|
已啟用 |
是 |
是 |
否 |
會。 依預設,14 天過後會刪除所有項目,不過行事曆項目是在 120 天後刪除。 |
已停用 |
是 |
否 |
是 |
會。 依預設,14 天過後會刪除所有項目,不過行事曆項目是在 120 天後刪除。 如果在超過已刪除項目的保留期間前,先達到 [可復原的項目] 警告配額,則會以先進先出 (FIFO) 的順序刪除郵件。 |
新信箱或從舊版 Exchange 移來的信箱,預設並不會啟用單一項目復原。 您必須使用 Exchange 管理命令介面啟用信箱項目復原的單一項目復原,然後設定或修改已刪除項目的保留期間。 若要深入了解如何啟用信箱的單一項目復原,以及如何執行已刪除項目的單一項目復原,請參閱下列主題:
訴訟暫止
Exchange 2010 引進「多信箱搜尋」,這是受委派 探索管理 權限的管理員或記錄管理員探索搜尋信箱內容時可用的功能。Exchange 2010 也引進訴訟暫止,您可用這個功能保留使用者信箱中的項目,並保護這些項目,以免遭到使用者或自動處理程序刪除。
將信箱放置於訴訟暫止,會終止受管理的資料夾助理員自動清除 [清除] 子資料夾中的郵件。 此外,也有啟用信箱的寫入時複製分頁保護。 寫入時複製分頁保護會在將修改寫入 Exchange 儲存區之前,先建立原始項目的副本。 從訴訟暫止中移除信箱後,受管理的資料夾助理員會繼續自動清除。
下表列出如果啟用訴訟暫止時,在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中的內容及可執行的動作。
可復原的項目資料夾及訴訟暫止
訴訟暫止的狀態 |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包含虛刪除的項目 |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包含已修改及實刪除的項目 | 使用者可以清除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中的項目 | 受管理的資料夾助理員會自動刪除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中的項目 |
---|---|---|---|---|
已啟用 |
是 |
是 |
否 |
否 |
已停用 |
是 |
否 |
是 |
是 |
若要深入了解「多信箱搜尋」及訴訟暫止,請參閱下列主題:
寫入時複製分頁保護及修改的項目
如果放置於訴訟暫止 (或已啟用單一項目復原) 的使用者修改信箱郵件的特定內容,則會在寫入變更前,先建立原始信箱郵件的副本。 原始的副本會儲存在 [版本] 子資料夾中。 此處理程序稱為寫入時複製分頁保護。 寫入時複製分頁保護可套用至位於任何信箱資料夾中的項目。 使用者無法看到 [版本] 子資料夾。
下表列出觸發寫入時複製分頁保護的郵件內容。
處發寫入時複製分頁保護的內容
項目類型 | 處發寫入時複製分頁保護的內容 |
---|---|
郵件 (IPM.Note*) 文章 (IPM.Post*) |
|
郵件與文章以外的項目 |
除以下內容外的任何可見內容變更:
|
[草稿] 預設資料夾中的項目 |
無。 [草稿] 資料夾中的項目會從寫入時複製分頁保護從中免除。 |
重要事項: |
---|
在 Exchange 2010 Service Pack 1 (SP1) 中,當會議召集人收到出席者回覆,且已更新會議追蹤資訊時,寫入時複製分頁保護就不會儲存會議的版本。 寫入時複製分頁保護也不會擷取對 RSS 摘要所做的變更。 |
移除信箱中的訴訟暫止及停用單一項目復原時,會移除儲存於 [版本] 資料夾的已修改項目副本。
術語
可復原的項目信箱配額
將項目移至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時,其大小在信箱配額之下會縮小,在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下則會增加。 在 Exchange 2010 中,信箱資料庫的 [可復原的項目] 可設定警告配額 (虛限制) 為 20GB;[可復原的項目] 可設定配額 (實限制) 為 30GB。 依預設,資料庫中所有信箱均會繼承這些限制。 但是,仍可為個別信箱設定不同的配額。 若要深入了解,請參閱設定單一項目復原。
信箱的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達到 [可復原的項目] 配額時,無法再將任何項目儲存於資料夾。 影響會反映於下列的信箱功能性:
信箱使用者無法刪除項目。
受管理的資料夾助理員無法刪除根據保留標記或受管理資料夾設定的項目。
對於具有單一項目復原或啟用訴訟暫止的信箱,寫入時複製分頁保護處理程序無法維持使用者編輯的項目版本。
對於啟用信箱稽核記錄的信箱,在 [稽核] 子資料夾中不會儲存任何信箱稽核日誌記錄。
對於並未放置於訴訟暫止的信箱,當超過已刪除項目的保留期間時,受管理的資料夾助理員就會自動清除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中的項目。 如果資料夾達到 [可復原的項目] 警告配額,則助理會以 FIFO 順序自動清除項目。
當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達到虛限制及實限制的預設值時,會以事件日誌及 Microsoft System Center Operations Manager 警示來通知您。 當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先達到虛限制及實限制的預設值時,會發出這個警示,之後每天會發出一次。
下表列出當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達到虛限制及實限制的預設值記錄的事件。
可復原的項目配額警告及錯誤
事件識別碼 | 類型 | 來源 | 郵件 |
---|---|---|---|
10024 |
警告 |
MSExchangeIS Mailbox Store |
<信箱使用者> 的信箱 (GUID) 已超過「可復原的項目警告配額」。 請從 [可復原的項目] 中移除項目,或增加「可復原的項目警告配額」及「可復原的項目配額」。 如果超過「可復原的項目配額」,使用者將無法刪除信箱中的項目。 |
10023 |
錯誤 |
MSExchangeIS Mailbox Store |
<信箱使用者> 的信箱 (GUID) 已超過「可復原的項目配額」上限。 無法刪除此信箱中的項目。 應要盡快通知信箱擁有者有關信箱的情況。 請從 [可復原的項目] 中移除項目,或增加「可復原的項目配額」來復原功能性。 |
10023 |
警告 |
MSExchangeMailboxAssistants |
信箱:<信箱使用者> [可復原的項目] 大小已超過警告配額限制。 已刪除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中的項目,以避免信箱中斷。 可復原的項目警告配額: 20GB (21,474,836,480 位元組) 原始可復原的項目大小: 21475005311 目前可復原的項目大小: 21474823820 資料夾統計: - 已處理的資料夾: RecoverableItemsRoot、RecoverableItemsVersions、RecoverableItemsPurges、RecoverableItemsDeletions - 原始資料夾大小: 21391661934、55190914、1987247、26157788 (項目計數: 276828、400、84、646) - 目前的資料夾大小: 21391480443、55190914、1987247、26157788 (項目計數: 276817, 400, 84, 646) |
如果將信箱放置於訴訟暫止,則寫入時複製分頁保護無法維持已修改項目的版本。 若要維護已修改項目的版本,您必須縮小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的大小。 您可使用 Search-Mailbox 指令程式從信箱的 [可復原的項目] 資料夾複製郵件來探索信箱,然後刪除信箱中的項目。 或者,您也可提高信箱 [可復原的項目] 配額。 如需詳細資訊,請參閱清除可復原的項目資料夾。
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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