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声明的元素名称 (Visual Basic)
每个已声明的元素都有名称(也称为“标识符”),代码就是用这些名称来引用已声明的元素。
规则
Visual Basic 中的元素名称必须遵循下列规则:
必须以字母或下划线 (_) 开头。
必须只包含字母、十进制数字和下划线。
如果名称以下划线开头,则必须包含至少一个字母或十进制数字。
长度不能超过 1023 个字符。
1023 个字符的长度限制还适用于完全限定名的整个字符串,如 outerNamespace.middleNamespace.innerNamespace.thisClass.thisElement。
下面的示例演示一些有效的元素名称。
aB123__45
_567
下面的示例演示一些无效的元素名称。 第一个名称仅包含一个下划线,第二个名称以十进制数字开头,第三个名称包含一个无效字符 ($)。
' Three INVALID element names
_
12ABC
xyz$wv
警告
以下划线 (_) 开始的元素名称不是 公共语言规范 (CLS) 的组成部分,因此符合 CLS 的代码不能使用定义这类元素名称的组件。 但是,元素名称中任何其他位置的下划线都是符合 CLS 的。
名称长度原则
在实际使用时,应该使名称尽可能地短,但仍然能够清楚地标识元素的性质。 这样就会提高代码的可读性,并减小行的长度和源文件大小。
另一方面,名称不应该太短,以致于不足以描述元素所表示的内容和代码使用它的方式。 这对于代码的可读性是很重要的。 如果他人尝试理解您的代码,或者您自己在编写它很长时间之后查看它,适当元素名称可以节省相当多的时间。
转义名称
通常,元素名不得与 Visual Basic 的任何保留关键字匹配,如 Case 或 Friend。 但是,可以定义用中括号 ([ ]) 括起来的“转义名称”。 由于中括号消除了所有的多义性,因此转义名称可以与任何 Visual Basic 关键字匹配。 以后在代码中引用该名称时同样使用中括号。
通常,应仅在下列情况下使用转义名称:
您的代码是从 Visual Basic 的先前版本迁移而来,而该版本没有保留用作名称的关键字;或者
您使用的代码是用另一种语言编写的,该语言不保留给定关键字。
否则,如果元素的名称与关键字冲突,则应该考虑重命名该元素。 集成开发环境 (IDE) 提供了一种重命名元素的简单方法。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如何:重命名标识符 (Visual Basic)。
名称的大小写敏感性
Visual Basic 中的元素名称不区分大小写。 这意味着编译器在比较两个只有字母大小写不同的名称时,将它们解释为相同的名称。 例如,它将 ABC 和 abc 视为相同的已声明元素。
但是,公共语言运行时 (CLR) 使用区分大小写的绑定。 因此,当生成程序集或 DLL 并使其可用于其他程序集时,名称将不再是不区分大小写的。 例如,如果用名为 ABC 的元素定义某个类,并且其他程序集通过公共语言运行时使用该类,则它们必须用 ABC 来引用此元素。 如果以后要重新编译该类并将此元素的名称更改为 abc,则其他使用该类的程序集将无法再访问此元素。 因此,在发布程序集的更新版本时,不能更改任何公共元素的字母大小写。
名称和区域设置
名称的比较与区域设置无关。 如果两个名称在一个区域设置中是匹配的,则它们在所有区域设置中都一定是匹配的。